下一張(熱鍵:c)

開始準備婚禮的事時,
原本以為老公在挑好日子那一天剛好資格考,
就想說,「公証結婚」就是另一個備案了,
所以就到處收集有關公証結婚的資料,
在這裡給大家參考哦~~~

申請公証結婚程序 :

1) 結婚日期及場次由結婚人自定, 舉行儀式場次可選時間如下 (實際場次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10時及11時, 下午3時.
星期六. 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 上午10時及11時.

2) 登記時需由結婚人的其中一人至少於結婚日前三天(扣除例假日), 親自到各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地方法院辦收件時間為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實際收件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3) 到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2元), 如有需要, 可購買結婚公證書英文版本(18元2份).

4) 把公證請求書填寫後交至服務台登記, 並繳交結婚公證書四份20元, 公證費平日1000元,例假日1500元,如需英文證書二份400元. (以上各費用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印章及2位年滿20歲的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要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 如結婚人未滿20歲者, 但男滿18歲及女滿16歲, 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2) 如結婚人為現役軍人, 另須提出經主管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正本及影本一份.(另備影本一份存卷)

3)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 則需提交出護照, 居留證及單身證明等, 單身證明如是在國外取得, 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即如其中一位結婚人為香港人, 則需把單身證明帶到香港金鐘的中華旅行社{駐港台灣外館}驗證). 其單身證明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 須再在台灣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 如結婚人為大陸人仕, 則提交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結婚儀式將於各地方法院的禮堂內舉行, 為了確保您的婚禮順利進行, 可以在登記時順便查看禮堂位置及於結婚日時, 最少提前30分鍾到達.

2) 於結婚日當天, 新郎新娘及2位證人, 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提前30分鐘報到. 如未滿20歲者, 法定代理人必須一同到場作證. 禮畢後, 會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 給新人申請戶籍婚姻登記時使用.

3) 於法隔公証結婚, 雖然簡單, 但亦應尊重, 不可穿牛仔褲或過份隨便的裝扮行禮, 法院提供的衣著意見如下 :
新郎 : 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 中山服, 軍人制服, 公務員制服, 青年裝, 中式長袍, 夏天可穿襯衫打領帶配長西褲都可參加婚禮. 避免穿毛線衣, 茄克等, 不可穿牛仔褲.
新娘 : 長裙, 禮服, 婚紗, 洋裝, 中式旗袍都可參加婚禮. 不適宜穿得過份暴露及不可穿牛仔褲.



【公證處簡介】
【本處位置及聯絡方式】:
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辦公大樓)。
內位於天母棒球場、大葉高島屋百貨旁。
請見本院位置圖

(本院未提供停車位,可就近至大葉高島屋停車場停車)
電話: (02) 28312321 分機 110、111、112。

公認證辦理流程: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 公證結婚事件流程圖】
(1) 購買請求書(一樓單一窗口11號櫃檯)
(請求書亦可自行下載)

(2) 三 個工作日前掛號收件(12號櫃檯)
(最遲於結婚日前三個工作天,來本處掛號收件)

(3) 公證人審核(一樓各股公證人室)

(4) 繳公證費(9號、10號櫃檯收費處)

(5) 結婚日報到(公證處櫃檯)

(6) 舉行公證結婚典禮、受領證書(一樓公證結婚禮堂)

公證結婚典禮完成後,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公證結婚的儀式相較於一般的民間儀式而言,簡單隆重,花費也不高,歡迎選擇公證結婚的方式完成終身大事。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
1、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請求。
2、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
3、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各舉行一場公證結婚典禮,另外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均於上午10時舉行)。提出請求前,請事先在上列時間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欲於例假日結婚者,請先電詢本處確認舉行之日期)
4、時間場次擇定後,請覓妥結婚當日可以到場觀禮的兩人為證人(證人須滿20歲)後,至少提前3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登記:
公證請求書一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雙方印章。
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處留存影本)。
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印章。
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提出護照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處留存正本)。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結婚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提出台灣地區旅行證或許可證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且該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本處留存。
如果需要結婚證書英文本,請一併提出結婚人的英文姓名(與護照相同,並提出護照影本)及英文地址。
5、登記時應繳公證費:依結婚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證書者加收400元。
6、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參加婚禮人員應著正式整齊之服裝。婚禮完畢,始交付結婚公證書3份,請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辦理公、認證一般應注意事項 】

一、請求人:
 
  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都可以是公證或認證的請求人,除了可以代理的情形外,請求人要親自到場向公證處提出公證或認證的請求。
 於一般情形,請求人可授權他人代為提出請求(例外情形為依法律規定或依事件性質如結婚、遺囑、宣誓等,必須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又,雖有授權,但公證人認有必要時,仍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授權相關規定,請按這裡參考本站「授權辦理應注意事項」)
 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請求人是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應自行選任通譯一同到場。
  如果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應自行選任見證人一同到場。但請求人如果放棄使見證人在場,可無須見證人。
請注意下面所列之人,不得充公證法所定之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4.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5.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6.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二、應帶的證件:
 
 公證請求書或認證請求書(可向本處購買,亦可自行下載使用,如要自行下載,請按這裡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
 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行號(法人團體)等資格證明文件。
1. 請求人為個人(自然人)時:
1)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本國護照正本(都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影本,以及個人印章。辦理外文(英文)事件,並應攜帶護照影本。
2) 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都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影本。
3)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居民請攜帶台灣地區旅行證、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都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影本。
2. 請求人為個人以外之商號、公司、法人團體等:
須由負責人帶上面所述個人身分證件,此外並須分別情形攜帶下列各證件︰
1) 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影本及商號大小章。
2)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3)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及法人大小章。
4) 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及該人民團體大小章。
5) 外國公司︰
 如該外國公司在台已有分公司登記,請帶分公司執照正影本及分公司印章。
 如該外國公司尚未作分公司登記,可就其在台業務上法律行為,依公司法第386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由備案時指定之訴訟或非訟代理人,攜帶該備案之證明書正影本提出請求。
 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以上登記或備案,但請求公、認證事項並非在台營業,可向我國駐當地代表處驗證該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營業證件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 與請求內容相關之證明文件(就常見公、認證事件所需準備文件,可參閱本站「公、認證辦理流程及業務說明」項下 第四點「 常見之公認證事件注意事項」中, 各類事件項下的說明)
 要公證或認證之契約、服務證明…等文書,並請多備1份供法院存檔。
 
三、公證、認證之費用︰
 
辦理各項公證或認證所應繳交之費用,均依公證法第108條至第129條規定。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所公佈之「公證費用標準表 」。
 
四、關於所請求公證或認證事項,請注意︰
 
1.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之事項提出請求。
2.過去作成的法律行為或發生之私權事實,只能認證,不能公證。
 提出請求後,由公證人審查內容,必要時須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向各相關單位查證或到現場實際體驗後,由公證人另訂日期通知取件。 


公證請求書 

 

 

 

 

 

 

 

 

請求人姓名 

性別 

國籍

  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其字號

住所(戶籍地址)

備考

新郎 

 

新娘 

 

 

  

 

 

 

 

 

 

 

 

 

 

 

 

 

 

證人 

 

證人

 

 

 

 

 

 

 

 

 

 

 

 

 

 

 

 

 

 

 

 

 

 

 

 

 

 

 

 

  請求公證 

   之事項
 

公證結婚 

 

      結婚日期:中華民國                         

 證明文件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國民身分證(閱後發還,以影本存卷)。 

 

二、現役軍人:國民身分證及經核准結婚之軍人結婚報告表(閱後均發還,以影本存卷)。 
三、外國人及國外華僑:護照(閱後發還,以影本存卷)及單身證明。

 四、證人國民身分證(閱後發還,以影本存卷)。 

 

 

交付公證書 

  正本            

 

 

 

 

繕本        

 

 

 

 

譯本             

 

 

 

 

受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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